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協議
發布時間:2015年09月01日
甲方: 客戶
乙方: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原銀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人(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原銀行(以下簡稱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自愿在乙方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乙方同意為甲方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相關服務。
第二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使用或撤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乙方相關業務制度。
第三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符合實名制相關要求,并接受乙方對其開戶信息及身份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的審查。甲方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通過乙方提供的渠道,按照乙方規定進行變更。
第四條 甲方使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應遵守支付結算相關法律、法規及乙方制度規定,并按乙方的規定支付結算和服務費用。
第五條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六條 甲方不得利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洗錢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 甲方未按規定使用支付結算工具、違規使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或者未支付結算或服務費用的,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使用直至撤銷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由此所發生的風險及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甲方應定期與乙方核對賬務。
第九條 乙方應依法履行為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信息及客戶資料信息保密的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乙方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甲方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查詢。
第十條 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發生的任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甲方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