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銀行信用卡(個人卡)章程
發布時間:2017年02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為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原銀行信用卡(以下簡稱信用卡)是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卡機構)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費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貸款、存取現金和轉賬結算等功能。
第三條信用卡按按信用等級和產品功能、服務不同分為無限卡、鉆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芯片(IC)卡和復合卡;按照幣種不同分為單幣種卡(含人民幣卡和單幣種國際卡)和雙幣種卡。信用卡將使用中國銀聯、萬事達或其他銀行卡組織的標識。
第四條發卡機構、持卡人、擔保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持卡人個人名下的多個信用卡賬戶授信額度、各種分期付款匯總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等受發卡機構對持卡人設定的總授信額度上限控制。
第六條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申請人”指向發卡機構申請信用卡的申請者本人,如無特殊說明,包括主卡申請人和附屬卡申請人。
“持卡人”指向發卡機構申請個人卡并獲得卡片核發的申請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信用卡卡片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賬戶信用額度”(也稱賬戶授信額度)指發卡機構根據主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等為其名下的某一賬戶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授信限額,包括固定額度、臨時額度和專用額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實際消費、存取現、轉賬交易或與相關機構實際發生交易的日期。
“銀行記賬日”指發卡機構在持卡人發生交易后將交易款項記入其信用卡賬戶,或根據規定將費用、利息等記入其信用卡賬戶的日期。
“賬單日”指發卡機構每月對持卡人的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取現交易本金、費用等進行匯總,結計利息,并計算出持卡人應還款額的日期。
“到期還款日”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其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后日期。
“實際還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現、轉賬等方式向發卡機構償還其欠款的日期,以發卡機構收到客戶還款資金的實際日期為準。
“全部應還款額”指截至當前賬單日,持卡人累計已記賬但未償還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費用等的總和。
“最低還款額”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和取現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費用、利息、超過賬戶信用額度的欠款金額、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其他欠款金額以及以前月份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總和。
“免息還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之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現金類交易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之間的時間段。
“違約金”指當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還款金額不足最低還款額時,按規定應向發卡機構支付的費用。
“電子現金賬戶”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觸和非接觸消費功能的小額支付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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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原銀行信用卡章程.docx